为什么一定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可知:“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行政机关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很多老百姓无法理解为什么在征地征收项目中需要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实主要是由于房屋征收的实施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较多,实施该项目引发的社会纠纷较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这一评估对于征收项目必不可少。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是什么,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
实际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是对以下的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即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环保问题以及社会治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实施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策调整、利益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使用对方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等。合理性主要表现在评估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可行性主要是指对卫生、消防、社保、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文物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如果数量太大、费用太高,房屋征收项目就有可能不能成立。环保问题主要是评估该项目实施是否存在环境污染、是否具有环保鉴定等。评估社会治安是指评估实施该项目是否会引起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具备应急处置预案。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经历下列程序,即制定评估方案、组织调查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评估报告以及终集体研究审定。由此可见,想要进行房屋征收项目,征收方就必须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属于房屋征收主体制作的行政文件,因此也是属于“可公开”的行政机关信息。
那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究竟对于被征收方而言有何影响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在进行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必经程序和强制性程序。如果征收方在房屋征收之前没有经过此项程序,则说明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不完整也不合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如果征收方没有主动公开,被征收方可以申请公开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强化“稳评”的创新性。要认真总结风险评估中好的做法、成功经验,形成长效机制,总结推广。要注重探索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完善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的技术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各类专业评估中介机构,设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不断增进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中立性。
发展是要务,稳定是责任。如何统筹抓好“硬道理”与“硬任务”、要务与责任并行不悖、发展与稳定相互促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为实现这一平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载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从当前中国社会的总体形势看,整体平稳的同时存在着社会风险,如果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和处理,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失控从而形成社会危机。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政策的起草、项目的报批、改革的牵头、工作的实施等有关部门是负责组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评估工作的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